Micro說:品牌是一個企業(yè)的根基,而商標是一個品牌的根基。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上??ㄋ固鼐茦I(yè)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內容顯示:
上??ㄋ固鼐茦I(yè)有限公司(以下稱卡斯特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9)京73行初5985號行政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該案件后,最終進行了審理終結,判決:駁回卡斯特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回溯:
2017年10月23日,卡斯特公司向法院申請上訴,法定代表人為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李道之,引證商標注冊人為煙臺時代葡萄酒有限公司,被上訴人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
在原審庭審中,卡斯特公司明確認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并提交了“CAVESMAITRE”及S92、S93、S95、S97及其名下注冊的商標信息及引證商標權利人“Sq7”商標信息等證據(jù),證明卡斯特公司名下類似商標的注冊情況。
原審法院則認為,根據(jù)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統(tǒng)一行使。對此,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并非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ㄋ固氐南嚓P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并駁回了卡斯特公司的訴訟請求。
卡斯特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并提出上訴理由:
1.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標志;
2.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是馳名商標中文“卡斯特”對應的外文商標,與“卡斯特”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訴爭商標中的S99主要作為系列產(chǎn)品的分類符號加以識別;
3.與本案相同情形的其他商標獲得了核準注冊;
4.訴爭商標在引證商標申請之前的2012年開始使用,不會與其構成混淆。
眾所周知,此前卡斯特公司與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有限公司之間的“商標大戰(zhàn)”綿延十年之久,十年之爭撤三、復審、轉讓均未達成和解,最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判決李道之、上海班提酒業(yè)有限公司最終獲勝,該案件亦成為葡萄酒行業(yè)最大的商標侵權案,影響深遠。

筆者翻閱商標注冊,含CAVESMAITRE子品牌33類(葡萄酒)商標已經(jīng)非常完善
商標有勝有敗商家常事,然而這并不是本文的關注點。“對于卡斯特公司來說,因為經(jīng)歷過曠日持久的商標之爭,所以對商標等相關知識產(chǎn)權格外重視。”一位業(yè)內人士對微釀說。
而對于此次卡斯特公司商標案被駁回,酒斛微釀CEO白羊徐則表示:“盡管結果對卡斯特是遺憾的,但其商標注冊之成熟、打法之完善足以管中窺豹。整個案例的呈現(xiàn):“1. 標識各品類的能注冊的全部注冊,絕不留藏潛在風險;2.品牌子系列注冊,服務主品牌布局子品牌杠桿效應,先占位知識產(chǎn)權;3.即便品類品牌注冊受阻也要拼了命一爭到底,關乎企業(yè)品牌就像愛護自己的眼珠子。回顧‘中法卡斯特’曠日持久大戰(zhàn),如此重視并善于運用知識產(chǎn)權的企業(yè)確實值得更多酒商學習。”
品牌是一個企業(yè)的根基,而商標是一個品牌的根基,卡斯特的案例,文末請寫下你的觀點